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现住**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0时46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行驶至西澜线K2232+700米处时,与被害人迪某某停在路边的云******号欧曼牌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25mg/100ml(乙醇/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迪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迪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论告知书;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8****;保证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9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散页证据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