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U****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小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56687****;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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