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电商,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和钟某某等人在分宜县****对面一饭店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一杯白酒。饭后19时40分许,被告人驾驶钟某某的赣K*****黑色哈弗牌SUV搭载了钟某某等人从该饭店出发,沿分宜县**路行驶,准备去分宜县***小区,当行驶至分宜县昌山路与怡心街交叉路口时,被分宜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0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告知并传唤于同年12月9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钟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告知并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2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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