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8.83mg/100ml)驾驶桂A****X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江南水街停车场内行驶时,由于被告人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桂A****X号小型轿车与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桂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置。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牡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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