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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35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路**支路**号,户籍在古田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极乐村发竹湾自然村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J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处罚材料、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涉案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路**号,联系电话1835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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