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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合肥立庆商务汽车租赁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址合肥市新站区**栋**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至淮南路铁路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121.4mg/100ml。经道路规划部门认定,行驶的路线(北二环路)属城市快速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驶路线截图、接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8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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