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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陕西省周至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自述2010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0时20分许,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办联合马召中队在周至县城东沙河桥十字南对过往车辆盘查时,发现黄某某驾驶陕A****7号车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8.8mg/100ml,经鉴定,其酒精浓度为130.3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现场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至5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5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视频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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