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呼图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呼图壁县园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S201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到新B*****号车尾部,造成该车内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巴某某、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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