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9月4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黑A****5号灰色大发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碳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到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37.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有关规定,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载客,或者严重扯过等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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