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广安区游客中心往洗脚溪方向行驶。3时30分许,行驶至广安区**路山水印象小区门口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蒲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该车搭乘蒲某乙,系蒲某甲堂弟)发生碰撞,造成蒲某乙、蒲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蒲某甲现场指认黄某某是事故车辆驾驶员,但黄某某现场否认是事故车辆驾驶员。事故处理民警对驾驶员黄某某,蒲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黄某某私自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公安机关欲电话通知其到现场,黄某某手机关机后又开机,但是未接交警电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蒲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同时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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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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