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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2011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盐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8月因饮酒驾驶摩托车后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盐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盐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盐亭县城文同路上段往嫘祖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寺垭建设银行外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5.6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26****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材料八页,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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