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行至简阳市东壮线(简阳至石钟方向)4km+800m路段处时,追尾周某某驾驶的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又冲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两车及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周围群众报警。处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黄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55.2mg/100mL。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
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周滔损失人民币32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容 易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散页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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