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川******的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锦绣国际城行驶至玉泉街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遂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二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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