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10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高县文江镇高合村往高县庆符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叙高路30公里+0米(辉煌加油站门口路段)处时,与对向驶入辉煌加油站由赵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22.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言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