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自述因嫖娼,2018年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小型普通客车沿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黄某某进行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并带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黄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0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人员密集的高等学校附近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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