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CW****号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沿固镇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为逃避检查冲撞阻车器后继续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东侧路段时,与道路北侧护栏相碰撞,造成黄某某及王某某受伤,皖CW****号小型轿车及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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