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村**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冀******越野车从**镇**村**庄许某甲家沿**村**庄乡村路行驶至**庄。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沟中队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处置,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38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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