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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日期: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4061974********,汉族,安徽淮南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新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0分许,潘集大队民警在潘集区天柱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执勤。20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执勤民警在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经过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大队送至交警支队保存,另外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7月1日,经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4.58 mg/100ml,大于80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智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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