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栋**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立案侦查,同年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上午7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GT****号小型汽车,沿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城大道与何村路交叉口时,剐蹭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唐某某,致车辆受损,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10月12日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检察官助理:王翼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栋**号。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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