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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阜阳颍泉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户,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小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5时0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祥和居南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豫E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5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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