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村**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50分,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2号小型轿车沿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山路安东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检测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村**棚**号;
2.公安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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