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26分许,黄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黄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振亮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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