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62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村**街**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家园**号楼**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羊亭镇大西庄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38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湖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家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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