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成武县**镇**花园**村**花园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镇**村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东头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黄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1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扣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送达回执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济医司鉴[2020]毒鉴字第20001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