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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494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曾用名: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壮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23时21分,被告人黄某甲醉酒(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8mg/100mL)驾驶粤S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江山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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