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小学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1368651****;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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