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小学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1368651****;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