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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凌晨1时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H7***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黄埔大道中东1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0mg/mL,黄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2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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