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居委会**大道**号。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Q****的小型汽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与曙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