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汨罗市**乡**村**号。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LP****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进海龙路南9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0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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