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男装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沿江路行驶,在浸潭教育局门前路段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验检测出乙醇浓度成份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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