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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轿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埠路右转弯时,碰撞到华埠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接报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回审查,并委托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送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隔离护栏修复费人民币4500元。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207.3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仁川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隔离护栏的修复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5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小型轿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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