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6********,壮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1号小型轿车行驶于南宁市高新区北湖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0.1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燕
检察官助理:蒋承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