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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号棕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明仕路由新西洋超市往德天广场方向行驶,行至明仕路与桃源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车道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赵某某驾驶的桂F****6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后两人因修车费用协商不成,黄某某在赵某某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提取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赔偿赵某某修车费用5300元,同日,其接到公安机关传唤时及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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