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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桂G****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北四路路口被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86mg/100ml。次日,民警将黄某某的血液样本送至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黄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45.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伍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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