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7********,汉族,本科文化,广西华锐钢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路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叶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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