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梧州****3二轮燃油车沿西江三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梧州市万秀区西江三路云龙桥头路段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粤H****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聂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日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对黄某某进行抽血送检,检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73785mg /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