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壮族,初中,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凌晨0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M****9号白色现代小汽车,行驶到广西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登高村登高街上旧乡政府路口时被作登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正式
2017年3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77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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