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3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L****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百马桥方向往人民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坡县睦边大道边防大队门口路段,车辆碰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栏,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检验,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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