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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花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持与驾驶车辆类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兴市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段处被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8.5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查获归案。

3.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8.5毫克。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黄某某血样的情况。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其曾经有过E证。

7.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及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有“华鹰摩托”字样。 

8.证人薛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薛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卖黄色车辆给被告人黄某某时告知是助力车,但是薛某某经黄某某和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多次联系均拒绝接受询问。

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饮酒的事实。

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5月10日晚8点30分左右其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  波

检察官助理:戚春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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