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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20年7月17日21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国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是114毫克/100毫升。经对黄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12.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单、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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