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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9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7********,朝鲜族,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中环高架东线南河路下匝道口路段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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