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区委南宁**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8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1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