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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组,现住辽宁省朝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0小型轿车从朝阳市百顺园饭店行驶至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C区附近,因他人报警,被警察当场查获。经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究竟成分,其含量为24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牟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9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培元

2020年4月22日

附注: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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