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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赣CPB***二轮摩托车,行至药都南大道与杏佛路交叉路口时,被樟树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赣CPB308二轮摩托车的基本信息表、案件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21日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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