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号小区**栋**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七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5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普通二轮摩托在湖岸花城小区门口路段与艾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赣******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酒精成份为258.0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艾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安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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