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冷水滩区永州大道梦想家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检测。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94.30mg/100ml;其驾驶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系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为:138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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