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永泰县城峰镇十八坪路往永泰县白云乡方向行驶,行经至永泰县清凉镇北斗村北斗自然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抽血照片、现场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检察官助理:黄小霞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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