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食毒品K粉,于2007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吸食冰毒,于2008年3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8月12日解除强制戒毒;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5****小型轿车,沿本区鼓楼区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金燕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荀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606号《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5.执法视频光碟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玲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805102****;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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