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组**号,住常州市钟楼区**镇**路**号区**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吴敏和被害人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州市钟楼区建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区镇凌家塘建凌路与江凌路T型路口时,遇汤某某驾驶皖L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弯调头,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
检察官助理高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镇**路**号区**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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