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无牌大型轮式拖拉机(拼装机动车)从家出发,行至淮安区城西北路河下大桥北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建

检察官助理:王明锐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